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6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蔡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