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債權人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非訟代理人 黃國榮 非訟代理人 王秉宏 非訟代理人 梁順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及該主任委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足以證明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積欠服務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