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王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28,821元│94年7月10日起至│1.68%│94年8月11日起至│週年利率0.168%││││95年1月10日止││95年1月10日止││││├──────────┼──────┼──────────┼──────────────┤│││95年1月11日起至│5.08%│95年1月11日起至│週年利率0.508%││││清償日起止││95年2月10日止││││││├──────────┼──────────────┤│││││95年2月11日起至│週年利率1.016%││││││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