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2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通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29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通傳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
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7.01.30│202500元│DG006864│中國信│97.01.30│
││││0│託商業││
│││││銀行承││
│││││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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