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簡夙玫
簡百幸 被告 林昶 言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訴字第3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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