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03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96年10月19日支付命令聲請狀未經當事人或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聲請人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