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4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4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30日下午3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39%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查
詢及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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