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吳天翼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盧繼寶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標的價額尚有不明,請預估其費用金額為何;無法估定時,請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表示意見。
二、被告盧繼寶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