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全字第6號

聲請人 李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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