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全字第6號
聲請人 李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全字第6號
聲請人 李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