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7號上訴人 陳秀滿 被上訴人 陳羽華
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陳秀梅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陳羽華所有,而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桃園市│楊梅區│梅獅││547││9729.42│10000分之12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1263│桃園市楊梅區梅│鋼筋混│一層:57.27│陽台:17.38│1分之1││││獅段547地號│凝土造│二層:57.27│雨遮:2.55│││││--------------││三層:41.72││││││桃園市楊梅區蘋││合計:156.26││││││果路108巷5弄3││││││││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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