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孫國強 被告 施碧山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惟因原告未具體記載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亦未指明有何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且本院按照原告上開書狀記載之「104年度偵字第23406號」依職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股詢問,經該股書記官表示該案目前尚未偵查終結,有本院105年6月24日下午3時50分許之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為憑,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尚無任何相關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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