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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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王楨宗
鄭振明 吳東明 被告 吳世崑
吳照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訴字卷第401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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