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林喜妹
蔡瑞聖 蔡淑芬 蔡旻軒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 黃鈺婷
天水蓮大飯店分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美雲 被告天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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