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08號
聲請人 陳殷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銘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13年3月15日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08號
聲請人 陳殷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銘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13年3月15日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