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08號

聲請人 陳殷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銘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13年3月15日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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