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13號
原告 甲生
法定代理人甲生之父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甲生之母
上列原告與被告 乙生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