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再小字第5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朱堅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朱堅信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