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