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捷運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從未向相對人借過任何款項,且已就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爰聲請停止鈞院97年度執字第58989號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之進行等情。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58989號執行卷宗核閱,係相對人執
2份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先後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而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與法有違,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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