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宗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