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

債權人 陳協馴

上列債權人陳協馴因與債務人 陳芳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協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芳瑜(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清晰」之借據(即證物一)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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