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
債權人 陳協馴
上列債權人陳協馴因與債務人 陳芳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協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芳瑜(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清晰」之借據(即證物一)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
債權人 陳協馴
上列債權人陳協馴因與債務人 陳芳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協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芳瑜(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清晰」之借據(即證物一)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