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浚溢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浚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浚溢前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7月確定;②因詐欺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高分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③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其中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花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駁回上訴確定,其餘部分則經花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④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花高分院以105年度選上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①至④案花高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8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頁至第10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5年10月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65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卷第1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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