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薇 即 陳羿 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