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豐彰指定辯護人黃柏彰律師具保人許建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許建興因被告劉豐彰涉嫌殺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於民國102年9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世旻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