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柯淵波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強盜之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原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陳建和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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