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6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5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 黃戎瑞 對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5月3日起至123年5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黃戎瑞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期限10年,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按月支付本金,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違約金,詎黃戎瑞攤還本金499,853元及至96年3月4日止之利息後未依約履行。黃戎瑞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積欠消費款本金85,341元及自95年5月29日起算之利息、本金299,547元及自95年8月30日起算之利息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貸款契約書、催告函、金融信用卡約定申請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並未回覆。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嚴君珮┌────────────────────────────────────────────────────────────────────┐│附表:96年度拍字第3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市│中正區│臨沂│二│一七一│建│一四八│10000分之1054│││└──┴───┴────┴───┴───┴────────┴─┴──────┴───────┴──────┴───────────────┘┌──┬───┬───────┬───────┬───────┬─────────────────┬───┬──────┬────────┐│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92│台北市○○路2│同上土地│鋼筋混凝土造五│四層48.51│陽台5.89;│全部││││││段65巷15號4樓││層││雨遮1.28││││├──┼───┼───────┼───────┼───────┼───────────┼─────┼───┼──────┼────────┤│002│1604│共用部分│││31.82││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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