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游士頡 債務人 林哲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肆萬壹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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