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295號債權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淑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石淑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債務人石淑卿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即債務人石淑卿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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