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元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元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羅元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3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羅元嶺同意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等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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