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被宣告為禁治產人及有召開親屬會議之必要。
二、補正聲請人、相對人及親屬會議成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完整親屬關係表及相關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