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易陽
       胡貴嵐
       李阿珠
       李牪蓁
       陳麗英
       李麗皇
       李麗雪
       陳曜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99,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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