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365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刑度均無逾1年
6月,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茲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共同犯竊盜│共同犯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6日│95年9月6日│95年9月10日│95年9月2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日期│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日期│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五│六│七│八│├───────┼───────────┼───────────┼───────────┼───────────┤│罪名│共同犯竊盜│竊盜│竊盜│共同犯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中某日│95年10月25日│95年11月8日│95年11月1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96年度偵字第319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日期│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97年度易字第365號││├───┼───────────┼───────────┼───────────┼───────────┤││日期│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一至編號八,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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