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原告 蘇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惠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欠99,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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