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尹南鵬 被告 尹天翼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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