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偉哲選任辯護人辛銀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偉哲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已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於同年8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存,予以裁定延押2月,至108年10月20日。茲延押期間將屆,本院於同年10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其犯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居住金門離島,有進入大陸地區之便,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否認販賣毒品,亦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是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其羈押必要性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為替代,爰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人夫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