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周台彰 被上訴人 張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6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明義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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