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蔡奇璋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
之利息;如逾期償還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4年8月12日邀同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000000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94年8月31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
原告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點18加碼年息百分
之3點825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6點005),並按月付
息,如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甲○○迄95年7月1日
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235,658元及自
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點005計算
之利息;如逾期償還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上開款項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金融卡借款契約、存摺
存款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
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2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2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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