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77號
原告 張雪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