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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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小調字第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曾光彬 代理人 李彥明 相對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游燕玲委員調解委員陳本霖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曾光彬相對人林信宏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仟元,給付方式:共分2期給付,自民國(下同)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16日以前給付參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曾光彬相對人林信宏調解委員游燕玲委員調解委員陳本霖委員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甄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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