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國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70號異議人 楊武凌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107年度國抗字第7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該院於同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補繳,惟異議人未依限補繳,本院乃於同年12月6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其執此指摘本院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