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秉鑑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映蓉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500元(即
系爭建物最近年度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