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許宏翊 被告 許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75號、102年度臺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占據私人土地之無產權房屋,應予遷出等語,並陳報請求遷讓之房屋為未合法建造登記,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請求遷讓之之情,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可佐(見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司調字第80號第9、19頁)。
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遷讓返還之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系爭房屋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6,453元。參以原告陳報之系爭房屋面積示意圖,其主張系爭房屋遭被告占用而請求遷讓返還之房間面積為38.5平方公尺,又系爭房屋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100元等情,有土地所有權狀、系爭房屋遭占用面積示意圖、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24,091元(貳佰捌拾貳萬肆仟零玖拾壹元,計算式:請求遷讓返還之房屋價值即房屋面積76,453元/㎡×38.5㎡-請求遷讓返還之房屋基地價值即土地面積為3,100元/㎡×38.5㎡=2,943,441元-119,350元=2,824,0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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