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
零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