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762號聲請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曾名佑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曾名佑之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既已拋棄其對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權,已如前述,自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參照),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之繼承人 穆谷方 、 穆谷茵 、曾 廖玉葉 均已依法拋棄其繼承權,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自非應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聲請人應查報其他未依法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始得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