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
用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