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世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世賓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就上訴人主張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被繼承人 張瑞卿 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0,273元(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而被繼承人除兩造外,另有2名子女,即上訴人起訴可得之利益為898,356元(=10,780,273×1/4×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另就上訴人主張訴之聲明第三項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19,200元(=14,700+4,500),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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