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廷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