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73號
原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羅哥(福虎昇豐)系統團隊
多層次傳銷經銷商權利與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等權益維護自救會
兼法定代理
人 羅佩秦
原告 張雅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