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 律師被告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74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