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7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劉黃素貞 債務人 劉逸騰 債務人 劉顥融
一、債務人劉黃素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黃素貞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逸騰、劉顥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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