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58號原告 陳子嘉 被告 王樂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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